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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2-51127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政府组成部门,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2-12-13 发布日期: 2022-12-13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2026-01-31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建设领域 历史遗留 统一登记号: YTCR-2022-0020006
标题: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烟台市建设领域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烟台市建设领域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烟政办字〔2022〕7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工业企业厂房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的处置工作,有效盘活城市土地资源,积极推进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群众和企业利益为根本,以盘活城市闲置资产、提升城市形象为导向,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精准施策、分类处置的原则,集中力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好处置工作中涉及的矛盾纠纷,加快城市有机更新步伐,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提供政策引导和扶持,运用市场手段,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解决项目问题。

(二)规划引导、依法处置。在符合规划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给予合理规划引导与支持,依法依规推动处置工作。

(三)科学评估、一案一策。根据项目地区、地段、类型、功能的不同,逐个项目进行研判、评估,明确处置政策,制定处置方案,因地制宜推进处置工作。

三、实施范围

1.截至2022年6月底,全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土地已出让但2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或已开工建设但处于停工状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住宅、棚改安置房、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公寓、酒店等。

2.截至2022年6月底,全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厂房中已开工建设但停工2年以上的未建成厂房,或已建成2年以上但建设手续不全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

四、处置模式

(一)处置主体。

1.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2.项目建设单位无力实施的,可引入社会资本或由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

3.需依法收回的,由政府作为实施主体。

(二)处置方式。

1.续建重建。对符合现行规划,经机构鉴定后质量安全满足工程开工建设时的规范标准要求的,可依法按程序办理开工手续后开工建设;对存在不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等要求的,可对项目进行拆除重建。不能及时拆除重建的,要尽快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建筑物破坏、坍塌等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问题。

2.引导盘活。对原项目建设单位因资金短缺或涉法涉诉无法继续建设的,可通过债务重组、破产清算方式解决债务纠纷、盘活项目,或引入参、联建方合作开发、续建。对存在涉法涉诉的项目,由属地政府积极对接法院,加快司法处置、厘清债权债务,快速引进有实力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后续建设。

3.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4.依法收回。对公共利益需要、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未履行土地出让文件及出让合同约定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扶持政策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

1.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原则上应延续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对按原规划设计方案确实无法执行的,在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后,可调整相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调整须进行“四方面评估”(即公共服务设施评估、交通影响评价、城市景观风貌及历史文化保护评估、经济评估),修编后的规划设计方案按程序报批。

2.土地出让年限。对纳入处置范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土地出让年期,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在协议中重新约定土地出让年限。土地出让年限可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延长至法定最高使用年期。

3.土地价款。

(1)对涉及调增规划建筑面积的,按该项目规划调整批准时点楼面地价标准评估补缴土地出让金。

(2)对涉及调减规划建筑面积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退还相应土地出让金,金额按出让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等情况综合确定。

(3)停工前有超批准面积等违法建设的,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予以保留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后,可按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楼面地价标准评估补缴土地出让金,完善相关手续。

(4)对延长土地出让年期的,按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为准,评估补缴土地出让金。

4.竣工验收。按原规划设计方案续建的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环保、测绘等事项,可按项目初次开工时的适用标准执行或办理相关手续;重新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应按现行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或办理相关手续。

5.税费缴纳。纳税人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处置工作启动前,存在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的,可以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再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向项目建设单位追缴欠费。

(二)工业企业厂房。

1.完善用地手续。对土地手续不完备的,通过招商引资盘活利用,达到生产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生态环保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符合国家协议出让供地政策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

2.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对规划手续不完备的,在不违背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下,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现状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的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整改,规划主管部门对允许保留且符合规划有关规范标准的建设工程,可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

3.完善工程竣工手续。对建设手续不完善,无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结构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无消防手续的,在新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相关部门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补办手续。

4.允许厂房分割转让。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保证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厂房(不含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可以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办理分割确权,并可将分割后的标准厂房对外转让。

六、有关要求

(一)工程复工。项目需要复工续建的,应按鉴定报告的要求,对建筑实体问题进行处理,达到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复工续建。

(二)工程进度。除破产重整项目外,复工续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准备充足资金并设立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程进度款,有关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属地相关监管部门监督,属地相关监管部门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专项资金监管协议。专项资金的数额可以按照不低于项目建设工程所需资金(以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工程预算书为准)的相应比例准备:

1.建设工程款在1亿元及以下的,专项资金不低于所需资金的60%。

2.建设工程款在1亿元以上、2亿元及以下的,专项资金不低于所需资金的40%。

3.建设工程款在2亿元以上的,专项资金不低于所需资金的30%。

(三)开竣工时限。纳入处置范围的项目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开工、2025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如无法按时开竣工,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相应的扶持政策。

(四)综合整治。项目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危害或对市容环境造成影响的,属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要求建设单位履行相应义务。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单位采取安全加固措施、实施环境整治或拆除。不按要求履行的,属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办理,所需施工费用在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由建设单位支付。

(五)政府收回。需由政府收回的,可通过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途径处置,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双方协调一致的,也可以通过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达成收地协议的民事途径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区市政府(管委)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工业企业厂房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处置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彻底摸清底数,逐个项目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清单化推进各项工作任务深入开展,在全市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有效落实相关政策,特别是对涉及百姓回迁、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引发上访等矛盾突出问题,要全力配合属地责任主体,做到步调一致、主动作为,切实把责任落实到位、问题解决到位。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市级统筹、区(市)负责、各单位分工协作的处置工作机制,各区市政府(管委)要成立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处置工作专班,按照“一项目一方案”的要求,逐项目明确工作目标和层级责任,每个项目要由区市领导干部亲自包案,统筹协调,确保按期完成处置工作。

(四)严肃追责问责。市、区(市)两级要健全项目督导和跟踪问效机制,将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处置工作情况记入干部执行力档案,与约谈问责、年度考核奖惩等事项挂钩,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作为、信访舆情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大对企业、个人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将企业、个人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按规定列为信用惩戒对象。

本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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